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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再易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 審原 告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郁晟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51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