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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再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 柯錦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高雄市第76○○○區○○段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