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再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再審原告 柯錦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第76期仁武區後港段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林雅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