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郭賢敏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蘇軒儀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群敏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6,4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