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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家上易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上 訴 人 曾昌文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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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維晨

曾宜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