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46號
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複代理人 高鈺婷律師被上訴人 乙○○
戊○○ 原住○○市○○區○○街00號12樓
甲○○○兼上一人輔 助 人 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甲○○○為附帶上訴,本院原定於113年7月17日上午10時在民事第3法庭宣判,茲因卷證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復因受命法官罹患疾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為113年7月26下午4時在民事第2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