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46號
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平平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複代理人 高鈺婷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凡凡
吳明明 原住○○市○○區○○街00號12樓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高立英上 一 人程序監理人 林信宏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兼吳高立英之輔助人 吳安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