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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建上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彥宇即杉林園藝景觀企業社(下稱林彥宇)

展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展良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孝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銘登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銘登公司應給付展良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銘登公司應給付林彥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即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