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隆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