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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抗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25號抗 告 人 邱水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坑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10 年9 月8 日本院110 年度抗字第225 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