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海商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王博正律師陳冠宇律師楊岡儒律師複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邁輝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錦銘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吳冠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此有經濟部109年8月28日經授商字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甯 馨法 官 林雅莉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