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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杜瑜心代 理 人 王家鈺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杜值榕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杜植榕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之原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61 號)提起上訴,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核准予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6頁),足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要件。又聲請人提起上訴,依卷附資料,尚待實體調查認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