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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重上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上 訴 人 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蘇文俊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上 訴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被上訴人 劉德民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於本件實際受損數額之認定,應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減少價金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判決,訴訟已告終結,有上開民事事件第一、二審民事判決在卷可憑,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