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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重上更一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上 訴 人 梁財明

梁在發張梁秀花梁秀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孫安妮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分配異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