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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重上更一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上 訴 人 梁財明

梁耘慈(即梁在發之承受訴訟人)

張梁秀花劉南享(即梁秀珍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請求土地重劃分配異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