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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重上更一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詹羽生法定代理人 詹榮旗上 訴 人 陳俐全

莊明樺曾華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宗一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