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上 訴 人 吳阿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