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9號上 訴 人 靈山寺特別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追加原告 陳志彗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被上訴人 吳連溝
游茂己追加被告 徐敦謨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負責人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 年7 月20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