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弘毅訴訟代理人 賴映方
許乃丹律師蔡宛庭律師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訴訟代理人 李國璋
李聰文楊昌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弘毅訴訟代理人 賴映方
許乃丹律師蔡宛庭律師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訴訟代理人 李國璋
李聰文楊昌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