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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重上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弘毅訴訟代理人 賴映方

許乃丹律師蔡宛庭律師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訴訟代理人 李國璋

李聰文楊昌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