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王誌遠
吳芳容陳淑玲戴宏燕謝雅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上 訴 人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上 訴 人 允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承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楊昌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璽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