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洪國欽律師李倬銘律師
參 加 人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複代理人 杜昀浩律師被上訴人 劉清良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康進益律師黃有衡律師康鈺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沒收訂金等事件,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