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黃政隆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110 年度重上字第7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4
9 萬9,1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萬8,600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