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重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3號上 訴 人 葉哲宇

葉國洲潘瀚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籐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10月5 日本院110 年度重再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47,290元【計算式:12,610,468元+736,822元=13,347,29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