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玉屏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歐陽毓瓊間請求遺產酌給請求權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3,71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9,67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