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08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蔡瑞風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視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流行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視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李玉萍(即李蔡麗珠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複代理人 李秉學律師視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蔡瑞陽
陳水蓮蔡鄞麗華(即蔡清玉繼承人)
蔡德慧(即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德誠(即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德欽(即蔡清玉之繼承人)
林楓麗(即林蔡淑貞及蔡淑媛之繼承人)
林月華(即林蔡淑貞及蔡淑媛之繼承人)
林明麗(即林蔡淑貞及蔡淑媛之繼承人)
蔡孟慧(即蔡清鄉承受訴訟人兼蔡淑媛之繼承人)
蔡恩慧(即蔡清鄉承受訴訟人及蔡淑媛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郭金珠(即蔡淑媛之繼承人)
蔡美慧(即蔡淑媛之繼承人)
蔡懿慧(即蔡淑媛之繼承人)
蔡健璋(即蔡育麟承受訴訟人及蔡淑媛之繼承人)
蔡幸燁鍾采岑上列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視同上訴人 蔡嘉傑即附帶被上訴人
許蔡惠琴(即許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花 (即蔡清平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慧 (即蔡清平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慧 (即蔡清平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秀金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