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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易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266號上 訴 人 黃順忠

黃慶文黃慶一黃慶財

黃勇彰黃柄盛黃俊仁黃秋太黃俊鋒黃文保(即黃榮豊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黃文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南化

黃麟詠林威志黃國隆(即黃水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樹檳(即黃水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童堡(即黃水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麗(即黃水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有成(原名黃博峰、黃瑞成)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琮祐視同上訴人 黃温棟

黃進步黃金城視同上訴人 黃鼎棋(原名黃建峰、黃俊嘉)

黃松

黃聖發黃秋風黃三隆

黃文全

鄭來成黃信嘉黃洲位黃寶晉

黃笠豪(原名黃龍潭)

黃順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陳怨視同上訴人 黃金贊(即黃玉柱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城(即黃玉柱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林瑞美視同上訴人 黃冠鑫(原名黃文化)

黃境淵黃顯堂

黃吉揚黃琮翔(即黃俊郎之承受訴訟人)

黃水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金生視同上訴人 黃金條

黃境謨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健發視同上訴人 黃李彩鳳訴訟代理人 黃文帶視同上訴人 黃慶雄

黃世和黃洪宿黃麗月(即黃明義之承受訴訟人)

黃明達(兼黃明義之承受訴訟人)

黃芳美(即黃明義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和(即黃平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明添(即黃平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婉如兼 訴 訟代 理 人 林雅惠視同上訴人 許美岑

黃信銘

黃仲清黃陳春花(即黃進益之承受訴訟人)

黃將書(即黃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慶(即黃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錦海(即黃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黃世宏(即黃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中(即黃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桂施(即黃明輝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謝宜蒝(即謝陳欣吟之承當訴訟人)

謝詩婷(即謝陳欣吟之承當訴訟人)

謝妏宜(即謝陳欣吟之承當訴訟人)

謝佩旻(即謝陳欣吟之承當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麗月、黃明達、黃芳美為黃明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即視同上訴人黃明義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死亡,其未婚、無子女,法定繼承人為其兄弟姊妹黃麗月、黃明達、黃芳美,且均未拋棄繼承,有黃明義個人基本資料、二親等關連查詢結果、繼承人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59至73頁、第127頁),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黃麗月、黃明達、黃芳美為黃明義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