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99號上 訴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訴訟代理人 王炳梁律師
陳冠維律師被上訴人 陳韻如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姜世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