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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99號上 訴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訴訟代理人 王炳梁律師

陳冠維律師被上訴人 陳韻如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姜世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