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65號上 訴 人 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仲烱被上訴人 阮致仁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李威忠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請於112年2月10日前具狀陳報是否已如數發放股利,如是,請提出付款憑證(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