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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91號上 訴 人 林明田

林文基林新堂

林炳成被 上訴人 林勝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4,164,710元(原判決附圖編號758⑴、758⑵、758⑶、758⑷、758⑹面積合計378.6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