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05號上 訴 人 鄭朝仁 鄭麗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視同上訴人 鄭朝文兼訴訟代理人 鄭麗芳視同上訴人 鄭麗蓉被上訴人 何建德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