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307號上 訴 人 鄭肇翔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上 訴 人 鮑威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鄭肇翔並為訴之變更,本院於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及鄭肇翔變更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本件上訴人鄭肇翔於原審請求上訴人鮑威宏於報紙及網路刊登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部分,於本院已變更其請求刊登之方式及內容,核其變更前後之請求均係基於同一事實,並援用同一之訴訟資料及證據,如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審理,符合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濟原則,堪認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則鄭肇翔所為訴之變更,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鄭肇翔所為訴之變更既屬合法,原訴於經變更部分已因撤回而終結,本院僅就變更後之新訴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鄭肇翔起訴主張:鮑威宏非基於善意而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嚴重侵害伊之名譽及信用,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鮑威宏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以資慰藉,並請求鮑威宏於報紙及網路刊登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伊之名譽等語,於原審聲明:㈠鮑威宏應給付鄭肇翔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鮑威宏應在澎湖時報第一版,以4分之1版面(高26.2公分,寬17.4公分)規格、20號字體,刊登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3日。㈢鮑威宏應於臉書「鮑威宏個人網頁、澎湖時報、澎湖e網、澎湖大網聚、澎湖新聞交流天地、澎湖起飛網澎湖公民論壇、澎湖靠北-靠北澎湖」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5日。㈣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鮑威宏則以:伊所指述之內容均屬事實,且係為保護自身之配偶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復與公益有關,並未侵害鄭肇翔之名譽及信用,鄭肇翔請求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等語置辯。

四、原審判決鮑威宏應給付鄭肇翔10萬元,及自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鄭肇翔其餘之訴,並就鄭肇翔勝訴部分依職權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鄭肇翔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鄭肇翔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鮑威宏應再給付鄭肇翔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鮑威宏應於澎湖時報第一版以4分之1版面(高26.2公分,寬17.4公分)、20號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內容3日,㈣鮑威宏應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於Facebook網站名稱為「鮑威宏」之個人檔案網頁(網址為http://www.facebook.com/profil

e.php?id=000000000000000),以置頂、未設定閱讀權限、字型為微軟正黑體加粗體、字體大小為14級、白底黑字之方式,刊登如附件所示之貼文連續5日,且不得於該貼文內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刊登期間不得在上開網頁刊登其他文章,㈤鮑威宏應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於Facebook網站名稱為「澎湖時報-臉書版」、「澎湖e網」、「澎湖大網聚」、「澎湖新聞交流天地」、「澎湖起飛網」、「澎湖公民論壇」、「澎湖靠北-靠北澎湖」之粉絲專頁,以「鮑威宏」之個人臉書帳號登入、未設定閱讀權限、字型為微軟正黑體加粗體、字體大小為14級、白底黑字之方式,刊登如附件所示之貼文連續5日,且不得於該貼文內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刊登期間不得在上開網頁刊登其他文章,㈥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鮑威宏答辯聲明: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

㈠原判決命鮑威宏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鄭肇翔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鄭肇翔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7頁),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4號刑事案件(下稱刑案)偵、審卷宗查明無訛,堪認為真實:

㈠鄭肇翔與訴外人曾子涵前為配偶關係,於109年2月21日兩願

離婚;鮑威宏與訴外人許彥玲前為配偶關係,於109年12月9日經法院判決離婚,110年1月11日辦畢離婚登記。

㈡鮑威宏有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就其中編號1至4、8至10所示

之言論,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鮑威宏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上易字第288號駁回檢察官及鮑威宏之上訴,已告確定。

六、本件爭點為:㈠鮑威宏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有無不法侵害鄭肇翔之名譽

及信用?㈡鄭肇翔請求之慰撫金數額,是否相當?㈢鄭肇翔請求之回復名譽處分,是否適當?

七、本院判斷如下:㈠⒈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信用,係人在經濟上之評價;侵害信用,一般係指主張或散布不真實之事實,致他人在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評價而言。又所謂名譽,係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指其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的尊重;侵害名譽,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來往之待遇。故名譽有無受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為判斷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為已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⑵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

、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固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然非謂其名譽權即不受保障。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至於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9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鮑威宏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4、8至10所示言論之行為,已不法侵害鄭肇翔之名譽:

⑴經查:

①鮑威宏於臉書網站其個人檔案網頁,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4、8至10所示之言論(包括貼文、留言及直播),均係在指摘各自擁有婚姻關係之鄭肇翔與許彥玲,彼此復有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並使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得以見聞。衡諸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他人有婚姻不忠之情常投以異樣眼光,易認定該人有道德上之瑕疵,堪認鮑威宏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4、8至10所示言論之行為,足以貶損鄭肇翔在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鄭肇翔之名譽。

②鮑威宏抗辯其此部分言論之內容均屬事實,復有公益

有關,即無不法云云,惟許彥玲於刑案一審到場證述時,已否認其與鄭肇翔有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又鄭肇翔與其前妻曾子涵之和解書,固記載:曾子涵先前鄭肇翔所提出與許彥玲有關之主張,曾子涵如經法官或檢察官傳喚者,同意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並不得就許彥玲為任何請求等語(見刑案一審卷第99頁),惟此僅能證明:❶曾子涵於其與鄭肇翔間之民事訴訟事件中,曾就鄭肇翔與許彥玲有超友誼關係一事有所主張,❷曾子涵同意不就其上開主張向許彥玲為請求,亦不於相關之訴訟事件為證言;然並不足以推論曾子涵之上開主張為真實、請求為有理由、陳述為可信,或鄭肇翔就曾子涵之上開主張、請求、陳述均已為承認。再者,於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前,刑法第329條就通姦及相姦行為固設有處罰之規定,惟該上開規定所保護之法益,仍為個別之婚姻關係,並非公共利益,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中闡述:「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等語,至為明確。

而鄭肇翔為民宿業者一事,為鮑威宏所不爭執,則鄭肇翔並非公眾人物,其有無外遇(通姦、相姦)行為,乃其個人感情或私生活領域之事項,屬於其私德之範疇,縱認鮑威宏此部分言論之內容均屬事實,仍與公益無關。是以,鮑威宏此部分之抗辯,要無可採。

③鮑威宏復抗辯其此部分言論之內容係出於自衛、自辯

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無不法云云,惟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不予處罰之情形,須行為人所發表之言論同時具備:❶以善意為發表,❷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發表之要件。鮑威宏公開指述鄭肇翔與許彥玲有外遇行為一事,是否有助於保護其對於許彥玲之配偶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尚非無疑;且鮑威宏一再質疑、指摘鄭肇翔所言不實,對鄭肇翔之人格多有貶低,要難謂其發表此部分言論,並非出於砥毀他人名譽之惡念,而係基於對鄭肇翔之善意。是以,鮑威宏此部分之抗辯,自無可採。

⑵綜上,鮑威宏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4、8至10所示言論之行

為,為故意不法侵害鄭肇翔名譽之事實,應堪認定,鄭肇翔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此部分請求鮑威宏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鄭肇翔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為請求,核屬訴之選擇合併,即毋須再予審究)。

⒊鮑威宏發表如附表編號5至7、11至14所示言論之行為,並

未不法侵害鄭肇翔之名譽,且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均未侵害鄭肇翔之信用:

⑴如附表編號5、6、11至14所示言論部分:

此部分之言論,均在指述鄭肇翔有與許彥玲聯手詐騙許彥玲之母鄭美雪,及與許彥玲共同放高利貸之情事。經查:許彥玲從事貸款業務一事,經其於刑案一審到場證述在卷(見刑案一審卷第361頁)。又下列事實,經刑案一審法官就鮑威宏提出之影音檔案勘驗無訛,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刑案一審卷第243至246、249至250、255至263頁):

①鮑威宏曾於電話中向鄭美雪詢問是否出借40萬元予許

彥玲及其用途為何,鄭美雪表示係供許彥玲償還其對車行老闆之借款,鮑威宏當下即去電車行老闆李勝倫,確認其是否有收受許彥玲之還款40萬元,李勝倫則表示「還沒」、「(許彥玲)慢慢在還」等語;②鮑威宏於109年1月27日在桂祥晟律師事務所,與曾子

涵、訴外人桂祥晟有下列對話(發言者以其姓氏代稱):

曾:那個她借他的100多(萬)裡面有60(萬)是那部分的錢,就是黑錢。

鮑:等一下,所以,所以是鄭肇翔借許彥玲錢?曾:不是,許彥玲借鄭肇翔錢,他。

鮑:阿許彥玲借鄭肇翔錢,怎麼會跟賄選有關係?曾:就是那裡面有60(萬)是選舉黑錢,可是許彥玲投

100多(萬) ,一開始不是要借給鄭肇翔,是要去放款。

鮑:喔!叫鄭肇翔去幫她買?曾:放款。

鮑:喔!阿許彥玲真的豬頭。

桂:我問問看喔!我聽說,我聽說那個。

曾:高利貸,高利貸。

鮑:喔!叫,喔!她叫,喔,許彥玲拿了100多(萬)

給鄭肇翔,然後請鄭肇翔去幫她放高利貸?曾:放高利貸,對,然後他們對分,利益對分,然後這100多萬裡面有60是選舉的黑錢。

鮑:就是買票的錢。

曾:然後包括許彥玲有去用車貸,還有跟許彥玲的媽媽

借40(萬);③許彥玲曾與訴外人楊回榮談論借款5萬元,每月利息為7,500元(相當於年利率180%)。

另參以曾子涵於109年2月6日對鄭肇翔訴請離婚時,其起訴狀內記載:「許彥玲多次前來民宿,協助鄭肇翔辦理貸款和汽車買賣事宜,起初曾子涵有些不悅,但鄭肇翔多次告訴曾子涵,鄭肇翔正經營貸款事業,業績蒸蒸日上,可以與她合作,希望曾子涵接納,與之為友」等語(見原審109年度婚字第4號卷第11、12頁),並經鮑威宏於刑案一審時提出該起訴狀為證。基此,堪認鮑威宏雖不能證明此部分言論內容(即鄭肇翔與許彥玲聯手詐騙鄭美雪,及共同放高利貸)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其於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亦即其就所陳述之事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是以,鄭肇翔主張其名譽受鮑威宏此部分言論所侵害,而請求鮑威宏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據。

⑵如附表編號7所示言論部分:

此部分言論之文意,係鮑威宏就臉書用戶名稱「澎湖917民宿(鄭肇翔)」所發布之貼文內容:「某車行的猴子大老闆,給你臉你不要臉…有種在背後說我怎樣,就要有本事出來面對,不要像狗一樣躲在家裡…不用懷疑,我就是在說你,比垃圾還不如的垃圾」,而引述該貼文之相同用語予以回應,有該貼文內容附卷可稽(見刑案一審卷第101頁),則鮑威宏之此部分言論,僅屬仿照鄭肇翔曾發表過之言論,而對鄭肇翔反唇相譏,難謂已對鄭肇翔之名譽造成侵害。是以,鄭肇翔就此請求鮑威宏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⑶又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縱有部分侵害鄭肇翔之名譽,惟

均與鄭肇翔在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無涉,並不至於使鄭肇翔在經濟上受有負面評價。是以,鄭肇翔主張其信用因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而受侵害,請求鮑威宏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⑷綜上,鮑威宏發表如附表編號5至7、11至14所示言論之

行為,並未不法侵害鄭肇翔之名譽,且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均未侵害鄭肇翔之信用,則鄭肇翔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規定,就此部分請求鮑威宏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屬無據。

⒋綜上所述,鮑威宏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之行為,於其中編

號1至4、8至10部分不法侵害鄭肇翔之名譽,其餘部分則否;且如附表所示言論,均未侵害鄭肇翔之信用。從而,鄭肇翔就上開已成立侵權行為之部分,請求鮑威宏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其餘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鄭肇翔為70年次,大學畢業,經營民宿,109年度申報所得為15萬6,165元,名下有不動產4筆、汽車1輛,財產總額為402萬7,600元,鮑威宏為75年次,高中肄業,無業,109年度申報所得為2萬5,444元,名下有汽車2輛、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2萬元等情,除經兩造陳明在卷外(見原審卷第176頁、刑案二審卷第366頁),另有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證物袋、本院卷第49至50頁)。本院審酌鄭肇翔名譽受影響之程度、鮑威宏之加害情節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鄭肇翔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以10萬元為相當,其慰撫金部分之請求於此範圍內,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⒈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再者,回復名譽之處分,在本質上既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則其是否為適當之回復方法,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態樣為斟酌,以符合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等價衡平性,亦即在審酌回復名譽之方法是否適當時,應兼顧侵害方式及受損結果,不宜僅從其中一方為考量,以免回復之處分過當或不足,致失其價值取捨之公平,此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就命登報道歉是否有侵害不表意之言論自由所為之論釋意旨可得參酌。

⒉本件鄭肇翔請求鮑威宏依指定方式於報紙、網站刊登如附

件所示之內容,以回復其名譽一節,經查:鮑威宏所發表侵害鄭肇翔名譽之言論,亦涉及許彥玲之婚姻隱私,原不宜因兩造間之訴訟勝負結果,致兩造以外之第三人之私領域事務,有隨同見諸於媒體之虞。又如附件所示之內容,僅就刑案之判決結果為簡要記載,並未節錄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所依據之理由,復未揭示判決案號使讀者得憑之查詢,則讀者難以獲悉事件之脈絡經過,能否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達成回復鄭肇翔名譽之目的,容屬有疑;而如附件所示之內容為一完整文本,亦為鄭肇翔基於個人自我實現所欲傳達之言論,客觀上並非可得析分,鄭肇翔藉其所欲表彰之意思,即非法院得依職權藉由增刪文句之方式加以變更。本院斟酌上情,另衡諸兩造均非公眾人物,本件紛爭經過亦未涉及公眾事務,爰認鄭肇翔所受之名譽侵害,以金錢賠償即為已足,鄭肇翔此部分請求,尚難認屬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不應准許。

八、綜上所述,本件鄭肇翔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鮑威宏給付其10萬元,及自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鮑威宏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及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鄭肇翔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均無不合。兩造分別提起上訴,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鄭肇翔依同一請求權基礎,於本院為訴之變更,請求鮑威宏為如上訴聲明第3至5項所示之行為,亦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變更之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鮑威宏不得上訴。

鄭肇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瀚陞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臉書用戶名 稱 言論內容 1 108年2月3日 鮑威宏 當你發現另一半常往一間民宿跑,而你也因此跟另一半吵架,吵架後,另一半答應你,他不會再去。但後來你又發現,另一半說他不會再去,結果卻是經常去,甚至有時是天天去,甚至有時是一天去3次,下午去,晚上去,連半夜都去,請問你會是什麼感想? … 後來又繼續追問,請問你跟民宿到底有無見面,結果你的另一半說有,而當場打電話問這老闆,X老闆您好,請問您剛剛與XXX有無見面,而民宿老闆卻說沒有。一男一女有無見面,這麼簡單的問題,我搞不懂為何兩人說詞會不一樣?」 ---------------------------------- 並於留言中表示前述貼文所指者為「安宅917民宿」 2 109年2月16日 4時37分 鮑威宏 很快的,我就會證明,我跟許彥玲到底是誰在扮善良,到底是誰做錯了事,卻反過來誣衊對方,罵是對方的錯。 許彥玲不只把自己家庭弄破碎,也把鄭肇翔和妻子曾女的家庭弄破碎,據悉,鄭肇翔的妻子,也已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原因就是許彥玲介入了人家的家庭。 許彥玲卻從來不曾反省過自己,是因她一次又一次的欺瞞,偷跑去917民宿找鄭肇翔,我才生氣的事實。 許彥玲的朋友鄭肇翔是不是無辜,許彥玲跟鄭肇翔做過了什麼事,很快的,一切就會公開攤在陽光下了。 3 109年2月16日 14時49分 鮑威宏 請問 917民宿 鄭肇翔 請問鄭肇翔,107年12月18日下午,許彥玲去民宿找你,你和許彥玲也確實見了面,為何你不敢承認你跟許彥玲見了面? 還找了位綽號阿南(同音)男子的妻子陳姓女子,出面替你做偽證,掰說許彥玲去民宿時你不在,謊稱許彥玲是在民宿跟這位阿南(同音)男子的妻子聊天,你在心虛什麼?為何跟許彥玲兩人編了這麼多謊言? #你敢說謊 #我敢打臉 不用急 好戲在後頭 4 109年2月18日 15時15分 鮑威宏 請問 917民宿 鄭肇翔 1.請問鄭肇翔,你與許彥玲有無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 2.請問鄭肇翔,你的妻子是否因抓到你跟許彥玲有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憤而離家而去? 3.請問鄭肇翔,你的妻子曾女,是否因你跟許彥玲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而委任律師提出離婚訴訟? #你敢說謊 #我敢打臉 5 109年2月19日 14時34分 鮑威宏 #寫給岳母的一封公開信 媽媽您知道彥玲認識鄭肇翔後已經變了嗎? 媽媽您知道彥玲拿了幾百萬給鄭肇翔了嗎? 媽媽您知道那件40萬的事件,是彥玲跟鄭肇翔聯手設的騙局嗎? 我要證明的,除了事實真相以外,我還要證明我當初所說過的,「我是在救彥玲,不是在害彥玲」,我不能讓她越走越偏。我也要證明在害彥玲的不是我,而是鄭肇翔。最重點的,是我要讓爸爸媽媽,讓彥玲,讓大家看清楚鄭肇翔是個什麼樣的人。 6 109年2月22日 20時 鮑威宏 #錢到哪裡去??? #許彥玲跟鄭肇翔有沒有聯手設局騙取許彥玲母親40萬元? …… 許彥玲給鄭肇翔的錢,還不只這筆,還有其他。 原因跟目的我會再繼續寫,待續.... 7 109年3月2日 21時10分 鮑威宏 請問 917民宿 鄭肇翔 鄭肇翔你去年不是嗆很大嗎?怎麼現在不敢吭聲了呢?躲起來了嗎? 去年2月18日你不是在LINE貼文串PO文影射我,說我有種在你背後說你怎樣,就要有本事出來面對,不要像狗一樣躲在家裡嗎? 我蒐證取證完,公開點名你,每日一問、非問不可也把事實寫出來,怎變成你消音不敢回應或反駁呢?嚇到躲起來了嗎? #趕快拿本事出來面對阿 #等著看最後誰會是垃圾 8 109年3月6日 4時43分 鮑威宏 請問 917民宿 鄭肇翔 請問鄭肇翔,你跟前妻曾女日前離婚,是否因你跟許彥玲有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 請問鄭肇翔,你的妻子曾女,是否在108年6月抓到你跟許彥玲有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而與你起了衝突? 再問鄭肇翔,你的妻子曾女是否又於同年8月再次發現你與許彥玲並未了斷,憤而離家而去? #你敢說謊 #我敢打臉 詳細內容: 108年6月間,鄭肇翔的妻子曾女,發現她的丈夫鄭肇翔與許彥玲有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因而與鄭肇翔起了衝突,鄭肇翔對妻子坦承他與許彥玲的不當關係,哭著求妻子原諒,辯稱他與許彥玲在一起,只是為了許彥玲的錢,並向曾女保證,他會與許彥玲斷絕關係。後來曾女因考量孩子的因素,跟鄭肇翔說讓彼此冷靜一下,試著再生活看看。 兩個月後,同年8月,鄭肇翔的妻子曾女,又再次發現他的丈夫鄭肇翔與許彥玲並未了斷,氣的離家而去。 鄭肇翔在108年6月間,被妻子抓到他與許彥玲有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後,不知是否是為掩飾自己不當的行為與模糊焦點,卻反過來說是他的妻子曾女,與自己的友人有染。 接著鄭肇翔又在109年1月24日,在LINE貼文串上PO文誣指自己的妻子曾女與自己的友人,在外同居等內容。(見附件1) 鄭肇翔的妻子曾女,決定不再選擇原諒,堅決的提出離婚要求後,鄭肇翔反要他的妻子曾女要給付他30萬元。兩人在無法達成協議下,曾女今年2月初,透過委任律師向澎湖地方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鄭肇翔的父親,在得知鄭肇翔收到法院寄來的文件後,即主動的聯絡鄭肇翔的妻子曾女,約曾女私談,對曾女說鄭肇翔30萬不要了,表示希望能雙方私談和解,不要上法院。 2月20號前後,鄭肇翔與曾女雙方在雙方律師均在場下,協調後談妥條件及協議,雙方簽字離婚。 #內容如有不實或捏造 #歡迎當事人對我提告 #看是我毀謗 #還是你污告 臉書上一個讓網友匿名發文的粉絲專頁「澎湖靠北-靠北澎湖」,日前一篇編號8063,由網友匿名發文的貼文,內容除了誣衊、惡意攻擊我,還誣指我介入鄭肇翔及妻子曾女家庭。此文內容巧合之處,同一個調調,都是誣指曾女與丈夫以外之男人有不尋常的關係與同居。(見附件2) #文章誰匿名發的? #發文的目的為何? #讓各位網友們判斷 9 109年3月7日 鮑威宏 請問 917民宿 鄭肇翔 鄭肇翔你在罵你老婆的時候,有想過你自己幹過的事嗎? 你指你的前妻,還沒離婚就急著跟別人在一起,你有證據嗎?我敢說你沒有證據,因為這不是事實。 那你鄭肇翔呢,還沒離婚就跟許彥玲在一起,還逾越正常交友關係,你有什麼資格這樣說你老婆,你沒資格。 鄭肇翔你說你老婆連她父母都騙,你怎不說說你鄭肇翔跟許彥玲聯手設局騙取許彥玲母親40萬元的事呢?因為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嗎?還是因為見不得人,所以不敢說? 鄭肇翔你指你妻子口口聲聲說跟X先生沒聯絡,而被你發現他們兩人在外同居,你有證據嗎?我敢說你沒證據,因為不是事實。 那你鄭肇翔呢,口口聲聲跟我說你跟許彥玲沒見面,結果呢?實際上是有,兩人串供還被我戳破,你為了圓謊還找陳姓女子出面做偽證。 你鄭肇翔口口聲聲跟我說,你跟許彥玲沒關係,結果呢?兩人卻是戀姦情熱,逾越正常交友關係。 鄭肇翔你罵你老婆扯,罵你老婆丟下兩個女兒,那你反省過你自己嗎?你的婚姻不是你搞砸造成破裂的嗎?你老婆去年6月抓到你跟許彥玲,你老婆沒給你機會嗎?你有把握珍惜過你老婆給你的機會嗎? 鄭肇翔你怪你老婆丟下兩個女兒,#那你有想過你害得我兒子的媽媽丟下他嗎? 【我的損失,我跟我兒子的傷害,我絕對連本帶利找你討,我傾家蕩產都跟你耗到底】 #我一定對你提告 #我也等著你告我 #看是我還你有罪 提醒各位,做人千萬不要只剩一張嘴,有嘴說別人,卻沒嘴說自己。千萬不要成為鄭肇翔所說的「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至於是什麼人不要臉到天下無敵的程度,相信各位網友心中自有一把尺。 10 109年3月28日 通訊軟體 LINE、 鮑威宏 大家看鄭肇翔多麼假惺惺,多麼會自導自演,多麼的假好心 再問917民宿鄭肇翔與馬公市民代表許彥玲,請問你們兩人有無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 #你敢說謊 #我敢打臉 1.錄音檔是我跟鄭肇翔妻子對話時所錄,再次證明鄭肇翔說謊,還找陳姓女子做偽證。(#提到陳姓女子姓名的地方消音處理) 11 109年4月17日 鮑威宏 鮑威宏於其個人檔案網頁進行直播,指稱「對外講也跟我講說什麼說我形象不好,所以才不讓我跟他一起出門,結果最後的原因是什麼,最後的原因是因為他要自己一個人去安宅917民宿,我講的人如果不是事實,你告我,不要緊,蛤,許彥玲,我講的如果不是事實,你告我,我等你」、「因為那時候我還在蒐證許彥玲跟鄭肇翔在放高利貸的部分,當時我還在蒐證,那當時我其實已經聽到說這個鄭肇翔是不是在利用許彥玲,或者是許彥玲心甘情願,我不知道,反正那時候已經有一些消息說他們2個在共同從事高利貸,所以那時候,因為我那時候還沒有鄭肇翔的臉書,所以我在臉書上面po了臭畜生、幹,然後我標註了許彥玲,其實那時候主要是要給鄭肇翔看」等語,並將直播內容張貼至臉書網站之其他澎湖地方性粉絲專頁 12 109年4月19日 鮑威宏 鮑威宏於許彥玲之臉書個人檔案網頁留言「因為我再怎麼缺錢,也不會向許彥玲聯手鄭肇翔設局騙自己媽媽拿40萬出來」等語 13 109年4月26日 鮑威宏 鮑威宏於其個人檔案網頁進行直播,指稱「從許彥玲離家之後,還在幫許彥玲,高利貸事件真的是一個事實,連鄭肇翔的老婆都講說是事實,連旁邊共犯結構有什麼人,全部都跟我講了,我還找了第2個人、第3個人查,也確實有高利貸,結果我們高源流怎麼寫說我鮑威宏為了離婚官司找人設計許彥玲放高利貸,請問一下你高源流,我請問一下你高源流,許彥玲跟鄭肇翔有沒有放高利貸,跟我們離婚官司什麼關係啊」等語 14 109年5月13日 鮑威宏 鮑威宏於其個人檔案網頁進行直播,指稱「917民宿的鄭肇翔在利用許彥玲放高利貸,當時我沒有鄭肇翔的臉書好友,所以我po在我的臉書,我po臭畜生、幹,標註了許彥玲,原因目的是什麼,因為我要讓鄭肇翔看到這個po文之後去問許彥玲為什麼我會po臭畜生、幹,我主要的目的是什麼,我主要的原因是什麼,要讓鄭肇翔知道你在利用許彥玲,你在跟許彥玲一起從事高利貸的工作」等語附件:

鮑威宏妨害鄭肇翔名譽等案件,經澎湖地方法院判決鮑威宏「犯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