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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岳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偉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慶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3,25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