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楊宏瑜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陳樂娘間變更受益人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