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0號抗 告 人 薛欽銓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薛家鈞與薛如君等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裁定駁回聲請後復提起抗告。查: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8繳納抗告費1,000元,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惟均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聲請費及抗告裁判費。又如逾期未補正抗告裁判費,即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裁判案由:違約賠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