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0號抗 告 人 薛家鈞上開抗告人與相對人薛如君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1日所為駁回聲請停止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