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歐秀梅特別代理人 蕭群育上 訴 人 莊橙啟

莊廷飛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月姿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