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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97號上 訴 人 莊增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怡瑄間請求變更負責人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7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未據繳納;另對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未委任。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黃宏欽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裁判案由:變更負責人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