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44號再審原告 張茂崑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