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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再易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47號再審原告 李寬海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另對於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80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繳裁判費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及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