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11號聲 請 人 林應專相 對 人 林應昇
林應然
林應華林應慧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所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民事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 條準用第499 條第1 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按: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因聲請指定管轄,由本院另轉送最高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將此部分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