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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勞上易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67號上 訴 人 鄧棨丰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被 上訴 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楊吉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裁判案由:回復原薪資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