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劉彥君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被 上訴 人 高雄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俊毓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升等年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醫學大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