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
111年度家抗字第38號上 訴 人 盧彥叡 住○○市○○區○○街000號訴訟代理人 鄭瑜亭律師上 訴 人 吳培昕 住○○市○○區○○○路000號13樓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8月7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