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88號再抗告人 蔡政璜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韋庭、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6 月24日111 年度抗字第188 號裁定,但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亦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繳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