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上 訴 人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黃君介律師被 上訴人 芳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廷芳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兩造達成和解條件,爰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