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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重上更一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上 訴 人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黃君介律師被 上訴人 芳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廷芳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兩造達成和解條件,爰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