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