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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重上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 黃麗華

黃忠次

黃崗釗

黃棠華(即黃幹雄承受訴訟人)

黃明文(即黃幹雄承受訴訟人)

黃光文(即黃幹雄承受訴訟人)

黃秀蓮黃義雄

黃國華黃楠鴻黃亮鴻黃勝昌黃森期黃昌城(即黃永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備揆(即黃永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臺(即黃永昌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玲(即黃永昌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誼(即黃永昌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吳珮瑜律師程耀樑律師何星磊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鴻文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請求確認其等對祭祀公業黃庭政會之派下權存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24,117元(依起訴時比例,於本院承受訴訟者不另計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9,916元,扣除已繳305,892元, 尚應補繳24,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