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被上訴人 劉淼松
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男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因尚欠明瞭,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