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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重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被上訴人 劉淼松

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男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因攸關標的物拍賣中而尚欠明瞭,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