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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重上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林秀香

林秀幸陳佳輝

陳佳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河法定代理人 林峻頡被上訴人 林萬福

林萬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8